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二十一)日討論「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敲定體育單項協會由目前「人民團體法」監督改為電動按摩床由「國民體育法」規範,以保障選手權益。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昨天下午說明,這次修正「國民體育法」,是要落實總統選舉政見,以及教育部一○二年公布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所揭示的「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台灣」三大願景與目標。

其次,為處理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增訂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專責仲電動病床推薦裁機構。而為使體育團體營運專業化,增訂國際性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親等與利益迴避、理事長任期、設立公益理事、公益監事之規定。另也規定體育團體工作人員不得由(常務)理監事及與其具一定親屬關係者擔任。

徐國勇說,由於目前體育委員會與體育協會只受「人民團體法」監督,是極低度的管理監督機制的,但全國體育單項協會涉及選手出國代表國家比賽之權益,具公共性質,因此修法後將受「國民體育法電動看護床推薦」規範,以保障選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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